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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学习培训心得体会范文(16篇)

培训心得体会的撰写不仅对自我提升有益,还可以为他人提供参考和借鉴。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精选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给你启发和灵感。

参加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新闻宣传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9月26日-28日,我有幸参加了由股份公司举办的新闻宣传业务集中学习培训班,与各单位的新闻通讯员一起,系统的了解、学习了新闻写作的一些要点和技巧,使我受益匪浅,获益良多。

作为一名宣传战线的新人,我是第一次参加这类培训,给我的触动非常深刻。短短三天的培训,虽然不能从写作水平和写作方式上使自己有飞跃式的提高,但是它却极大的开拓了自己的视野,让我的眼界豁然开朗。

这次‚新闻写作培训,几位老师结合自身的体会、经验心得,用独特的方式向我们讲解了新闻写作的要点和技巧。段博士讲的《中国能建周刊》办刊思路与新闻写作,让我能更深层的理解如何从办刊角度来投稿,什么样的稿件更容易被报刊所采用,为我投稿理清了方向。令我印象最深的是《新媒体运营与管理》,让我真真的涨了见识,这种思想的创新,敏锐的角度,是我们传统模式所未见过的,对我个人想法触动非常大。

通过学习,我也深深感到,要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宣传通讯员,还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广泛阅读。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阅读的途径很多,网站、杂志、书籍等等,广泛阅读,看看人家是怎么写的,不断积累词语、素材。二是要善于思考。读别人的文章是为了学习和积累,如果只是泛泛的读过,没有多大意义。只有经过细心思考,细细品味,思考作者为什么这样写,有哪些好的观点或者词汇,整体文章的策划如何,如果是自己来写又会怎么写等等,带着问题去阅读会使我们收益更多。三是要勤于动笔。会思考是件好事,但是如果仅仅只停留在思考阶段,不能行文,那又是一种理想主义。思考的目的是为了有指导性的写作成文,刚开始写得不好是正常的,只要肯动手,写得多了写作水平就会在与日俱增,写东西自然能信手拈来。

在学习中进步,在学习中成长,这次全面、系统的新闻写作学习,使我对新闻写作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接下来,我们还将学习到新闻摄影、如何跟媒体打交道等有关知识。今后,自己要更加注重新闻写作等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注意观察,勤练笔功,争当一名优秀的通讯员。

中国能建东电二公司。

李淼。

参加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新闻宣传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2020年x月,我有幸参加了在xx大学举办的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网络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培训班,虽然时间不长,但收获颇丰,近距离聆听了xx大学部分专家学者的授课,深深折服于老师们高屋建瓴的思想、深邃广博的视阈、扎实渊博的学术积淀、妙趣横生的知识讲解,其中新闻宣传方面的三个专题讲座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启发很多,引发了个人对xx所新闻工作现状和未来走向的进一步审视和思考。

xx所新闻宣传中心于xx年x月正式成立,所党委非常重视,工作人员也干劲十足,工作起步较快,进步明显,氛围很好,工作成效也可圈可点,但基于此次学习中接受的知识和方法来认真审视和回顾工作,用“挑剔”和发展的眼光来看,不难发现我们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四不”:

一是目标指向不够清晰,找不到宣传工作“灵魂”;

四是文字材料不够精炼,经不起观众读者的“推敲”。

之所以提这些问题,不是对我们新闻工作的否定,应该说成绩和进步是主要的,我所新闻工作者的付出和努力是有目共睹的,但不能“躺在成绩上睡大觉”,成绩不讲不会跑,问题不改不得了,如果忽视问题和不足,新闻工作将失去创新和发展内生动力。因此,我们要直面问题,找准方向和定位,不断砥砺技能、创新思路、丰富载体,努力把基层戒毒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做好、做强、做出特色。

新闻工作的创新发展,既需要组织层面建立健全相关培训、考核、激励工作机制,更需要我们新闻工作者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加强学习思考,提升自身能力素质。结合培训中学习汲取的知识,新闻工作者应怎样通过提升素养来有效推动工作发展,本人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认为新闻工作者要本着“缺什么就补什么”“什么弱就强什么”的思路,从六个方面来加强和提高:

一是思路要“清”

思路不清,累死三军。“文章合为时而著”,新闻宣传更是如此。思路清,首先体现在方向的正确上,我们基层戒毒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一定要在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框架下展开,要接上“天线”,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占据主流意识形态的“制高点”,弘扬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发出好声音。其次要把“落脚点”聚焦到宣传工作的目的意义上,坚持目标和需求导向,围绕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价值和目标来做,切中肯綮,“有的放矢”地报道好戒毒工作,讲好戒毒好故事。

二是笔力要“强”

文字是新闻宣传报道的主要载体,“笔力”体现在文字能力上,就新闻宣传而言,可以说“得文字者得根本”,新闻宣传的成败,更多考验的是新闻宣传工作者写作的功底和功力。一名优秀的新闻工作者,首先应成为一名优秀的“笔杆子”。“空腹挑不起硬担,无才写不出好文章”,因此我们要加强学习、博览群书、勤于练笔,要多看多读、多写多练、多思多悟,在文章的章法结构上锤炼、在语言文字上精炼、在叙事析理上凝练,努力写出有文采、有内容、有思想的好文章。同时作为单位文字工作的主力军,要勇于自我加压,提高自我要求,不但能“盘好”信息简报的“豆腐块”,也要能驾驭“大部头”的文字材料。

三是素材要“活”

要深挖戒毒工作素材,宣传报道要有鲜活的事例和素材作为依托,要找得准“宣传点”,抓的准“新闻眼”,宣传的内容要有亮点、有温度、有支撑,推出人们感同身受、观众喜闻乐见、对读者有吸引力的东西,不要“新瓶装老酒”,或者“换件马甲又上来”,粗制滥造、不加鉴别、毫无指向,把一些常规工作当作宣传内容来“堆砌”,这样容易把新闻宣传报道办成单位工作的“流水台账”,数量看上去是上来了,但质量却不高,读者也不会“买账”。

四是审编要“细”

新闻宣传报道的素材大多来自基层一线实战部门,很多信息材料基层单位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整理和加工,但因为工作侧重的不同以及人员专业能力素质的差异,可以说报上来的材料良莠不齐,这就要求我们专职人员不能简单当一名“二传手”,一转了之,要做负责任的“深加工者”,要“把好关”,精修细辑,既要从宏观上把好宣传的导向,还要帮助理清材料的逻辑、推敲准语法结构、斟酌好字句符号,不出原则性错误,不犯低级错误,使我们推出的东西经得起读者的“挑刺”。

五是业务要“专”

新闻宣传的本质,是为大局和主业服务的,戒毒机关的新闻宣传理应围绕戒毒矫治工作来展开,所以我们新闻工作者不但要提升“笔力”,还要钻研戒毒工作相关业务,清楚戒毒工作的目的任务,了解戒毒工作的模式流程,谙熟矫治工作的方法手段,使我们的宣传工作贴近实际、言之有物、有血有肉,不讲“外行话”。

六是渠道要“宽”

新媒体融合发展是当前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趋势,戒毒机关由于职能和资源等原因,可以说我们新闻宣传一直处于一种“边沿化”状态,传播力和影响力较弱。但越是如此,越不能妄自菲薄,更不能固步自封,关起门来搞宣传,不能把我们的“两微一端”办成单位一家的自娱自乐。我们要有自信,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越是欠开发,后劲就越足,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新闻宣传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我们要善于“借力”,主动向社会新闻媒体拓展,融入到广阔的平台中去,通过在一些有影响的媒体上不断“发声”,讲述司法行政戒毒人物故事,报道戒毒工作经验做法,彰显戒毒工作价值意义,提高影响力、传播力和关注度,努力将我们的新闻宣传平台打造成一个社会各界了解戒毒工作的“窗口”,成为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一张“名片”。

杭州司法警官学院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精选_

我很荣幸参加了浙江大学举办的财会人员培训学习。培训期间,我们听取了几位专家教授的报告,学习了不少文化知识,接受了健康指(心理)。现将自己的心得和体会写出来与大家分享:本次培训给我三个启示:

1、多阅读文化经典。文化经典是人们长期以来对世界和人生状态、意义的描述与阐释,是人类思想的精华。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文化传统源远流长,文化典籍汗牛充栋,充溢着浓厚的人文色彩。阅读中国文化经典,可以从中汲取营养,开阔视野,丰富自己的认识和思考。

2、更新教育观念,提升个人素质。

俗话说的好:“学无止境。”社会在进步,需要更新自己的知识。一个教育者,更是一个善于自我更新知识的学习者。这次培训,教育我们要用敏锐的目光,学习、了解、掌握大量的人文知织,使自己成为知识面广,从专业型教师逐步向综合型、学者型教师过渡,以适应未来社会和教育系统内部的竞争。这次培训,除了知识、理念上的收获,同样也让我感受到了学习无止境,教学无止境。

3、拥有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理。戴一江老师的讲座犹如一阵春风吹散了我心头的乌云,有一种“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感觉。我们要学习心理卫生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心理调节的方法,学会缓解心理压力,改善不良人格,提高心理承受能力;调整情绪,保持心理的平衡;善于选择自己心情愉快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乐于为工作奉献,并合理安排时间,张弛有度;培养多种兴趣与爱好,陶冶情操,只有这样,才能以积极健康地工作热情投入到教学活动中去。其实,岂止教师,世界上的哪一项工作又不是如此呢?工作负担重点轻点,生活苦点甜点,钱多点少点,天气晴点阴点,都可以心地光明,天天快乐。一个快乐幸福的人,一定会工作的很好。一个快乐幸福的人民教师,书也一定教得很好。

4.我个人的期望。

本次培训对我们所有财会人员来说是一次增进彼此之间感情的交流,对我们以后的会计工作提供了不少帮助,但我总觉得此次交流深度不够,我喜欢交朋友,更喜欢结交工作上的好朋友,此次培训我认识了不少市里的优秀教师。

“路漫漫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坚信,有追寻便是快乐,有希望便是幸福。这希望和追寻就是为了我们一生的精彩!为了教育教学的精彩!

杭州司法警官学院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精选_

为期一周的培训学习已圆满结束,一周的学习不仅让我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视野。同时,通过认真学习,虚心请教,主动与学员相互交流借鉴工作经验、思路方法,收获颇丰,受益匪浅。

多种形式的学习,提高了理论水平。每一堂课都像是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呈现,各位专家、教授毫无保留的把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经验拿出来分享,深入浅出,可谓是异彩纷呈。作为一名年轻的基层党员,我虽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既不够系统也不够丰富。通过老师深入浅出的讲授,感觉豁然开朗,许多问题从理论上找到了依据,对原来在工作实践中觉得不好解决的棘手问题找到了切入点,感觉收获很大。

党课站位,构思,构建的学习收获。特别是杭州市委党校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教授分享的课程《党校老师如何践行“用学术讲政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例》,引导我们如何理解如何践行用学术讲政治,以实际案例为指引,生动的阐述要用学术为政治服务的宗旨。同时,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讲政治的前提是要懂政治,有极高的政治自觉,要理直气壮的讲政治。用学术讲政治不仅要明细中央精神是什么,而且要分析中央精神背后的学理是什么,为什么。另外,要遵守政治纪律。研究无禁区,讲课有纪律。在课程内容准备中,扎实打磨理论功底政策功底,坚持做到:不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大政方针错误观点;不传播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念;不妄议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引述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不站在对立立场对实际工作和改革探索一味指责或空发表议论;教学内容不涉及与主题无关的低俗内容;不挑刺、发牢骚、说怪话。

浙江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胡承槐教授分享的《党性教育特点和规律问题》,博古通今,旁征博引,充分展示了他深厚的理论功底。跟随他的节奏从中国的历史出发,又到国外的历史对比分析,每个历史阶段直至当前不同时期党性特点和规律,为我们今后关于党性教育问题指明了方向。

关于打造精品课程的学习。浙江省委党校、长三角民营经济研究会专家何圣东教授分享的《如何打造精品课程---以《大数据时代领导新思维》为例》生动的阐述了精品课程的打造需要具备的几大要点:选题要紧扣社会热点,找准切入点;课程准备熟练程度高;课程内容不断优化,集思广益,多学习借鉴他人建议。同时,以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领导新思维的构建问题为例,针对当前时事热点的关键词,热点事件,数字中国的最新实践,数字中国的演进路径以及关于数据思维对发挥领导力发挥政府建设的思考,未来数字中国的展望,以浙江践行数字中国模式的探索成果实例贯穿始终,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不同地域的学习,开阔了视野。这一次培训给了我们接受高端教育的机会,让我们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知识,打开了思路。

教学方式方法上,非常值得我借鉴学习的是顾今喜教授分享的《突发事件与媒体应对实训教学展示》课程,该课程主要采用了以实际案例贯穿始终,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互动式实训教学方式,这种方式极大调动学员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授课效果非常受学员的欢迎。

在课程开发生成和教育培训方面,林存华教授分享的《干部教育培训的改革与创新》和孙雄教授分享的《党校教学专题的生成与开发》,他们分别以自己实际工作岗位中良好的经验方式方法拿出来分享,特别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林存华教授以当前的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干部培训模式为例,在培训目标明确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培训内容,突出展示其多样式的培训方式方法包括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孙雄教授则以浙江省委党校教学课程的研发生成为例,生动的分享了他们在教学课题方面采取招标、委托开发、新课竞赛等方式进行;在教学方式上面的研究推进则采用了互动式教学、研究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案例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融合进行;在专题课程生成研发方面,突出四大基准点精准选题、精心备课、精品导向、涵养底气。同时,针对专题课没讲好,给出了比较中肯的诊断:口号式的讲授,空话套话较多,没自己的见解;停留在现象的描述,事件案例的堆砌,缺乏深入分析;理论与实际脱节,有的擅长批判性思维但缺乏建设性思维,讲问题很拿手,讲思路和对策比较空洞。归根接地,这些都是缺乏底气的表现。

学习的时间很有限,而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知识和新信息层出不穷,需要学习的方面和内容很多,涉及面很广。虽然这次培训只有短短五天的时间,但对我个人在今后的工作岗位和教学工作各个环节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好好消化这次培训所学,努力将各个教授分享的精华融入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尤其是在做课程方面:选题上紧贴中央最新精神,体现学科优势和聚焦主业课程;备课上树立问题意识,着力澄清模糊认识、解答现实困惑、回应思潮挑战,梳理逻辑框架避免多条线索交叉,做好学理支撑,做好案例设计互动设计和课件设计;坚持以精品课程为导向,要有国际视野和历史参照,督导的语言风格和适宜的表达技巧,在流畅度融入情感上下功夫;着重在涵养底气上下功夫,认真对待每一堂课,善于反思,集思广益。

司法

第一段:引言(100字)。

司法培训是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者提高自身专业能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我有幸参加了一次为期三天的司法培训,这次经历不仅让我对司法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深刻体会到了培训对于司法职业发展的重要性。

第二段:提升司法专业素养(250字)。

在司法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法律的理论知识,还接受了实践能力的训练。特别是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我深刻意识到自己对于法律案件的分析和辩论能力还需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与其他培训学员辩论的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其他人的观点,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这让我明白了在提升个人司法素养方面,批判性思维和专业知识的深度都是重要的。

第三段:培养司法敏感力(250字)。

参加司法培训的过程中,我们还进行了案例分析和法律伦理的研讨。通过这些活动,我发现了司法工作背后隐藏的伦理困境和社会问题。同时,我也开始与法律进行了更为深度的亲密接触,了解到法律与道德、公平正义等等之间的关系。这让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要时刻保持敏感和理性的态度,不仅要根据法律判断,还要考虑伦理和公共利益。

第四段:加强团队合作意识(250字)。

在司法培训中,我们不只是个体,还是一个团队。通过合作、协商和沟通,我们一起解决了一个个挑战,亲身体验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模拟法庭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每个人都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我们不得不相互合作,完成任务。这让我明白,在司法工作中,团队合作是促进案件正常运行,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没有良好的团队合作,将很难达到我们的目标。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350字)。

通过这次司法培训,我在专业知识、法律伦理和团队合作等方面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提高了自身的能力。但我也意识到,司法培训只是一个起点,我们需要将所学所感付诸实践,持续不断地提升自己。下一步,我将继续加强与其他司法工作者的交流和学习,互相切磋,共同进步。同时,我也会关注司法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法律的修订,以保持自身的敏感度和专业性。我相信,随着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一定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工作者,为社会公正与法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这次司法培训,我在司法职业发展方面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培养司法专业素养、敏感力,加强团队合作意识,这些都是司法工作者不可或缺的能力和素质。而司法培训不仅是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更是我们不断成长与进步的桥梁。我会将这次培训心得投入实践,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者,为社会公正与法治不断努力。

参加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新闻宣传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宝丰县工商局局长裴亚伟)。

11月25日至11月29日,我在河南省纪检监察宣教基地,参加了为期5天的全省工商系统县(市、区)工商局长培训班。省局举办的这次培训课程安排紧凑、学习内容丰富、培训形式多样、后勤保障有力。通过5天的学习和交流,开阔了视野、拓展了思路、丰富了知识、提振了信心,受益匪浅,感触颇深。这次培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深体会到省局领导以及培训老师对于我们的重视与期望,让我们深深明白了我们作为一名基层局长肩上的重任,只有加倍工作和学习才能回报各级领导的殷切希望。此外通过培训让我认识到自己要履行监管服务的基本职能,不仅要精通监管执法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具备为市场主体服务的意识,要文明服务、和谐执法。

二、培训收获大,深受启发。这次培训是专门针对全省工商系统县(市、区)工商局长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各位学员都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最基层的领导干部。在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的框架中,县级工商局居于最基层,既是“五个工商”的实践者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又是流通环节市场监管任务的落实者,使县级工商局处于一个十分关键的位臵。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作为“兵头将尾”的县级工商局长能力的大小、素质的高低及领导艺术和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短短的五天学习时间里,学习内容短而精,非常切合基层分局实际,个人认为收获比较大,为我们以后具体地开展监管服务工作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尽管这次培训上课时间紧凑,一天下来人时常感觉疲惫,但是和学习的收获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三、加深了基层分局长之间的友谊和交流。这次基层分局长培训班为我们全省的基层分局长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在这短短的五天时间里,我们一起上课,一起生活。最初我们大家都陌生,但是通过学习和生活,让我们相互认识,课间之余、用餐之际共同探讨当前基层工商分局面临的困难和困惑,共同探讨如何抓基层、带队伍、强执法的经验和教训,既交流了感情,又增长了知识。

四、为下一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五天的学习虽然已经结束,但我认为这不是理论探索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我要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创新思维方法,主动履行好工作职责,将学习成果投入到今后的工作当中,从而实现创新思维的升级与执政能力的跨越。下一步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作的质量和效益。学习十八大精神,关键在于落实,要把十八大精神与具体的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做为宝丰县工商局局长,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主动思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完善本职工作,努力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借十八大的良好时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抓思想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通过理论学习和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等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二是抓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好《廉政准则》、《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尤其是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出台的八项规定,坚持把廉政建设作为行政执法、服务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来确保监督体系的完整有效,强调制度管人,从根本上规范行政秩序,从源头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三是强化党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大力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的经常性、动态性、及时性,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在具体工作中,对行政处罚、干部任免和推荐、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坚持由党委集中讨论决定,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落实。

三是创新思维,锐意进取,用党的十八大精神统领工商。

行政管理工作。要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把“五个工商”建设推进落实好。认真总结今年特别是十七大以来的工作和经验,谋划好明年的工作,规划好未来的发展蓝图,落实保障措施,力争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深入研究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明确工作目标,提出新思路新举措,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一是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按照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总体部署,深入研究如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创新服务发展的方式方法。二是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要针对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中原红盾行动,解决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特别要抓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虚假广告、传销等专项整治,努力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秩序。三是扎实推进消费维权工作。要围绕十八大提出的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四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要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基本要求,以服务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各级机关、基层执法队伍、基层基础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确保十八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今后,我们一定会以党的十八大为契机,用思想凝聚力量,认真学习贯彻好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五个工商”建设,把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杭州司法警官学院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精选_

普及急救知识,提高现场第一目击者的急救技能是建立社会大急救体系中关键一环,也是城市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使全国急救专业培训机构合理安排培训课程,规范急救培训导师的专业技术,提高授课技巧,推动中国急救培训事业的发展,中国医院协会急救分会于两个阶段举办全国急救导师授课技能大赛。第一阶段是4月14-18日在杭州举办的急救导师赛前培训,第二阶段将于6月23-26日,在北京举办授课技能比赛。

在系部领导的支持下,我有幸获得这次机会,于4月14号到达了美丽的杭州,展开了为期三天的培训学习。地点设在了杭州华辰银座酒店,所有的安排都非常流畅详细。三天的课时很紧张,每天都是从早上学到晚上。快节奏的学习也让这次培训充实而有意义,收获颇丰。对我的急救技能、知识以及急救授课技巧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让我对课堂教学方法改革重新去思考定位。

这次课程安排包括七项内容:

(一)基本急救技能的考核与提高。

(二)急救培训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三)国际规范化急救培训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四)参与式急救教学的应用技巧;

(五)急救教学疑难问题的讨论。

(六)案例分享。

1、心肺复苏培训技能教学分享;

2、内科急症培训技能教学分享。

3、外伤急救培训技能教学分享;

4、灾难与意外伤害培训技能教学分享;

(七)模拟授课、模拟比赛及专家点评。现在我给大家分享一下我印象深刻的部分内容。

一是:陈颖老师的“参与式急救教学的应用技巧”。

一个优秀的急救导师除了具有深厚的医学知识,更重要的是能把自己的知识讲授给听课的学员,而急救导师面对的学员,有小学生,中学生,高中生,还有社区的大叔大妈,爷爷奶奶,工厂的工人等等,所以用什么样的方法讲给他们,让他们能够听的懂这些深奥的医学知识,是需要探讨研究的。参与式教学方式就可以使授课事半功倍,使深奥的知识变得通俗易懂。

北京儿童中心的陈颖老师,和蔼可亲,娓娓道来,讲的非常细腻。上课开始她便采取了一个小游戏来减少我们这些来自全国各地,毫不认识的学员的陌生感——‘打破坚冰’。一下子活跃了气氛,融洽的关系。

她举了一个案例,如果我们是鲁美丽老师(杭州120急救中心,此次活动的主办方负责人),应该如何成功举办此次培训活动呢,都要考虑哪些问题呢。我们分小组讨论,然后各个小组再用卡纸和白板分类列举。这样老师就用到了‘小组讨论’和‘头脑风暴’方法。再一次加深了我们的互动,调动了课堂的积极性,引发了学员们的思考。同时老师强调,小组教学法,应注重给组里每个人增权,比如打分组,热身组,回顾组等等,有责任就有义务,让学员都有一种责任感,人人平等,人人受尊重。

对于不同的授课人群,教学方法就不一样,首先得了解各种人群的特点。陈老师就采取了一个很好的办法让我们主动去思考:把我们分成5组,每组分别代表男人,女人,青少年,中年以及老年人,然后每组讨论尽可能多的各自代表组的特点,组长上台总结。通过这种方法,让我们认真思考了一次人群的特点,以及每种人群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儿童青少年好动思维活跃,那么我们更多的可以采取角色扮演,参与式教学。老年人关注的更多是如何保健如何预防,我们可以采用头脑风暴,让老人分享自己生活中容易做到的科学的保健方法等等。

在陈老师一天的授课过程中,游戏特别多,整个氛围活跃愉快,每种游戏之后,都涉及到参与式教学的原理,方法技巧,设计方案等,让我受益匪浅。

第二:温新华老师的“心肺复苏技能培训教学分享”。

第二天,我们开始急救技能——心肺复苏术、aed和外伤包扎止血的授课培训。学员共有80人,分成了8组,每组配备一名专业急救导师。一个模拟人,一台aed,绷带和三角巾。我们有幸分到了德高望重的温新华老师,她是北京急救中心急救导师。温老师首先明确正确的心肺复苏+aed,外伤包扎的方法技巧,然后亲自演示操作了一遍。最后把时间都交给学员模拟试讲,设定不同人群,比如:中学生,工厂工人等,临场发挥,如何讲好一堂课。温老师不厌其烦给与一一点评。在这种小组教学,学员自我设计授课,老师回馈点评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参与式教学的魅力,使我的专业技术更加熟练,授课方法灵活多变。亲身体验了一次真正的参与式教学。

第三:在培训的最后一天,我们来了个大讲堂。每组抽一个题目,小组讨论,设计方案,准备教具,然后依次上台授课,把学员当成真正听课的人群,完成一次完整的授课过程。

三天的培训在愉悦充实中完美谢幕。虽说是急救技能导师培训,但涉及的参与式教学的理念方法,教学设计,教具利用,是我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必定会用到的一笔宝贵财富。教学方法需要多元化,教学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会把我的所学所见合理应用到我以后的教学生涯中,让我不断成长,让学生从中受益!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司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日益重视,司法机关的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司法培训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司法培训班,通过学习与交流,我深感受益匪浅。在这次培训中,我领悟到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学到了专业知识、提升了综合能力,并形成了对司法职业的新认识。

首先,这次培训让我更加明白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在培训中,我了解到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要求,司法工作要依法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参与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我深刻体会到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责任感,明白了司法人员的角色在维护法律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加信心百倍地投身到司法事业中。

其次,培训中我学到了大量司法理论和实务知识,为我的司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学术支持。通过专家讲座、法律文献研究等学习方式,我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等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培训中,我还了解到司法技能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参与了相关实践操作和角色扮演等活动,提高了我在案件审理、侦查和仲裁等方面的技能。这些学到的知识和技能直接提升了我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使我更加有能力胜任司法工作。

第三,参加此次培训还让我有机会提高了自身的综合能力。在培训过程中,不仅可以学习法律课程,还可以接触到其他专业的知识,如心理学、社会学等。这些跨学科的知识使我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更好地与当事人沟通,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此外,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司法人员交流,还拓宽了我的思路和视野,让我更能够在案例分析和问题解决中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这些综合能力的提升不仅对我的司法工作有着积极的影响,也对我的个人发展有着长远的促进作用。

最后,通过这次培训,我形成了对司法职业的新认识。司法职业是一项高尚的职业,需要司法人员具备操守正直、公正廉洁的品质。司法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司法人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我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履行司法使命。同时,我也深感司法工作充满挑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思考,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这次培训为我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司法职业本质的机会,让我更加坚定了我投身司法事业的信心和决心。

总之,参加这次司法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我深刻体会到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学到了专业知识,提升了综合能力,并形成了对司法职业的新认识。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更好地履行职责,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司法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考试培训心得体会

司法考试一直是我长久以来的梦想,这不仅是因为我对法律的热爱,更是因为我对为公正、正义服务的强烈渴望。然而,我深知,要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只靠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决定参加专业的司法考试培训。

第二段:学习经历。

在司法考试培训的过程中,我学习了很多有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培训班提供了非常系统和全面的法律知识教学,从基础知识到深入研究,逐渐扩大了我的知识面。除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外,我们还进行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分析和讨论,这使我对法律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第三段:技巧总结。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也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学习技巧。首先,建立并严格遵守自己的学习计划,这样能保证学习时间的合理分配,避免拖延和浪费。其次,注重笔记的整理与回顾,通过不断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此外,经常参加模拟考试,既可以熟悉考试流程,也可以检测自己的学习效果。

第四段:心理调整。

参加司法考试培训不仅仅是知识的学习,还需要进行艰苦的努力和心理的调整。在备考阶段,我曾多次面临压力和困惑。为了调整自己的心态,我找到了合适的方式,如运动、阅读、与同学交流等,逐渐释放了内心的压力。同时,我也明白要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相信自己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好的成绩。

第五段:收获与展望。

通过参加司法考试培训,我不仅获得了深厚的法律知识,也认识了许多优秀的同学和导师。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更加有效地学习和思考问题。虽然备考过程是辛苦的,但我相信这一切都是值得的。未来,我会继续努力,追求更高的目标,为法律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通过司法考试培训的经历,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获得了宝贵的学习和生活经验。不仅仅是为了取得好成绩,更重要的是,我从中体会到了自己对法律事业的热情和责任感。这次培训不仅是我的学术之旅,也是我职业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起点。通过不懈努力,我相信将来能够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xx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司法夜校培训心得体会

司法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要求从业者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思维能力。为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我报名参加了一家知名司法夜校的培训课程。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交流,我深刻体会到司法夜校带给我的收获和成长。

第二段:学术探讨的机会。

在司法夜校的培训课程中,我收获了宝贵的学术探讨的机会。不同背景的学员们汇聚在一起,通过思想碰撞和讨论,激发出更多的思路和观点。每一次讨论都是一次独特的学习机会,不仅可以听到别人的见解,也能分享自己的观点,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第三段:师资力量优势。

司法夜校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他们具备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实践经验。课程中,老师们用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教学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理论联系到实际的案例中,提高了学习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他们不仅是教书育人的良师,更是引导学员践行司法理念、树立道德底线的榜样。

第四段:良好的学习氛围。

在司法夜校的培训课程中,学员们都怀着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学习氛围良好。大家互相鼓励、相互帮助,形成了一个朝气蓬勃的学术社群。不仅在课堂上可以积极参与互动,课后的学习小组也积极讨论学习的疑难问题。这样的学习氛围促使我在短时间内学到了更多的东西,深入了解法学领域的前沿动态。

第五段:自我提升的机会。

司法夜校提供了广泛的自我提升的机会。课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专业知识,还有机会参与模拟法庭、法律辩论赛等实践活动,锻炼了自己的司法技能和应对能力。除此之外,夜校还安排了实习机会,学员可以通过实际工作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并为将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结尾段:收获与成长。

通过参加司法夜校的培训课程,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不仅在法学知识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更在实践能力和思维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司法夜校培训给予了我一个宝贵的平台,通过与学员和老师们的交流和学习,我逐渐成长为一名更有素质的法律人,并对未来的职业发展充满信心。我将以学到的知识和经验,为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12月4日至9日,我有幸参加了全市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刑事检察业务培训,从隆冬的北方来到了气候宜人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感受到了温暖的气息;走进华东政法大学这个重点学府,让自己仿佛年轻了许多;而走进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珠楼这个教室,真切感受到工作三十多年来,这样静下心来,走进这样高的学府学习,还真是第一次;当听到著名学者的授课,更让自己觉到这次学习是多么的重要,让自己倍加珍惜学习的机会。真心感谢市院领导的英明决策,真切感受到市院领导对提高全市业务水平,适应发展中的检察工作需要的殷切希望。以下是自己的点滴学习体会:

上海党校的硕士生导师谷宇博士做了第一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他对的工作报告分5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从而得出了新的领导核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确立核心的依据;详细解读了党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做为一名检察官,我明确了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更要体现到做好本职工作上来,具体说就是要体现在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工作上来。

集理论与实践于一身的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李翔博士,对刑法修订案(九)以及"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对重点、难点的数额和情节等问题、以及解释中的新问题如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及时上交和退还的理解、打包服务等都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明确了立法的本意,对实际工作中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了解了当今对法律解释的不同理解,以及前沿阵地研究的主要问题,开阔了我的法律视野,使自己在今后的审查起诉时依据立法本意做到综合考量各方面定罪量刑的因素,准确定罪量刑。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戬教授,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行专题讲解。针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等制订本意做出讲解,同时提出在实践运用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加深了自己的理解;她对检察环节证据审查过程中间接证据的如何运用以及运用中应当考虑的证明标准等6大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对我在今后审查起诉工作中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讲解,学到的不止是王教授的渊博的知识,更有她的学习态度,对知识精深的研究精神,以及对案件分析的方式和方法,都是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工作目标。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游伟教授,所讲的冤假错案的成因与控制,对从事审查起诉的我来说,触动很大,指出所承办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做到依法办案,包括程序和实体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办案首先是要讲政治,要做到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明确自身责任,其次是要严格执法,正确执行法律,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加强自身学习,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全面。他的讲解让自己明白,法律的正确执行,是审查起诉正确与否的关键,也是法律对公诉人的全面考验。

体会到做为一名公诉人,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修正理论的匮乏,修正自身的品行。通过此次学习,体会到法律理论知识是我们办案的基础保障。社会在发展,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和掌握,正确运用证据标准,积极排除合理怀疑,及时掌握法律动向,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同时经得起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诱惑,做到拒绝办人情案和关系案,做一名清清白白的检察官。

虽然学习培训的时间很短,但给予自己的,确是终身受益的体会,这将影响自己以及全科同志,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创新开展公诉工作;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了半个学期的公司法要义课程的学习,我认为对于公司法,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并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认识。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真的是非常的必要。学习的目的不过是从中感悟一些道理,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和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要自觉的考虑有关利用法律问题。要知道什么样的法坚决不能违;也要知道如果违了某些法的后果是什么,值不值得违的问题在我看来,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公司法覆盖范围广,相关的条例和案例多,深入讨论公司管理的各个领域,分析起来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归纳能力。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明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视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我国的公司法也在修改当中不断完善。在学习中要关注有关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围绕修改在进行的各种学术研讨,以丰富我们的知识,同时掌握我国公司法发展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现在对公司运作方面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为什么实行经济法?

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而且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再者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例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利用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形成共同治理机制;解决内部各种问题,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

张学勤书记在最近的林区干部大会上提出要落实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经过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规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为林业党干校的一名法律讲师,在学习新《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了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它的法人治理怎样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为此,我把这些问题结合学习新《公司法》谈谈我的几点浅薄的认识。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即全体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我们森工集团作为国有企业,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实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国有股仍然占绝对控股或独资地位,企业最大和唯一的股东还是国家。国资委根据授权,对企业资产进行监管,但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他们既要代表国家,替国家负责,又要代表职工,对职工负责,同时还是企业的一员。因此,就出现了经营者与所有者在某种程度上错位的现象。而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班子都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的。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不仅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还有就是对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地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主要表现经理人员激励机制失缺,经理人员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于森工集团这样的林业产业企业来说,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途径主要有:在国有资产分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新的国有股东、吸引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通过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东;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通过中外合资或法人相互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企业的目标既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利于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克服企业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设计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时,可以增设外部董事和监事,以弥补其他董事和监事专业知识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我认为要明确在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体地位,正确划分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确按照“双向进入”的原则,构造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妥善解决党委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也应当分设;三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四是明确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五是明确集团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职责,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集团公司的产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公司法》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确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条件具备时可试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金报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长期艰巨的任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森工集团的改革也会不断深入,改革将会有更多地创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李桂梅)。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