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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论文(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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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思考论文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9).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毕业论文

企业把影响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公开地、透明化地共享给信息的使用者即为会计信息披露。

披露的时机是不是及时,披露的内容是不是充分,披露双方是不是公平则关系到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

通常企业单位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即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同一的,所以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定期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过审计的年报。

税务部门所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的是注册资本,而且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种制度使企业管理当局容易忽视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重要性,导致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

(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欠规范情况。

我国会计法规对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简化。

这将会导致会计核算的不规范。

此外,由于企业单位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企业单位的业务不稳定,企业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不平衡,以及各种环境因素的限制,使得披露出来的信息参差不齐,口径不一致,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

(三)会计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存在。

会计信息存在披露不真实的情况,是现代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中危害最突出的一种,经营管理人员在利益驱动下,会安排会计工作人员披露不真实的会计统计信息,造成了财务管理的不真实现象的发生,误导了投资人的利益和投资方向,影响了企业的正面形象和信誉。

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表现形式是虚假的会计报告,虚假的项目价值统计或不披露有重大价值的信息。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领导者更重视局部经济效益情况,在会计信息统计披露中,主要依据是历史数据信息,对于信息的是否可靠,成为是否为会计信息统计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主要依据。

缺乏相关的联系。

目前企业在做账过程中主要采用手工方式或者财务管理软件,对于企业的特殊业务无法进行正常的信息统计和核算,财务部门之间使用的财务软件也各不相同,在信息交流和传输中造成不统一情况的发生,对于各个财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一致性造成的被动影响。

现行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基于历史数据,不能满足复杂的经济变化的需要,也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信息披露的客观要求。

企业单位会计业务的`不确定性要求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应局限于传统会计报表的固定格式,而是应该围绕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科目的适当增减和合并,以充分合理地反映中企业单位会计的特殊事项。

(一)外部审计方面。

首先要完善审计制度和审计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需要立法部门将审计目标和会计目标、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三者在统一整体中共存,且互不冲突。

除此之外,审计制度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和国际上的惯例接轨,使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同步发展。

其次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

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就必须完善注册会计师的通过考试,而且考试的内容应更注重对应试人员综合能力的考核;在通过考试并成为注册会计师后应加强对其培训。

(二)政府监督方面。

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

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从整体考虑,兼顾大局,使监管的整体作用发挥到最大,为企业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加快和企业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要围绕企业单位的特点制定一些适合企业单位的会计披露政策。

适当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其次是要强化监管人员素质。

选拔人才时应任人为贤,在从业期间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岗后培训和过程监控。

(三)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方面。

首先要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通过制定合理的程序来组织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使不同岗位之间互相牵制,合理分工,突破企业单位所有者一人控制企业日工作的管理模式,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同时要改进企业的人才选拔制度。

企业单位多数是家族企业,在选用人员的时候就要改变企业任人唯亲的观念,选择真正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

其次是要不断提高财会工作人员素质。

要抓好会计人员素质的建设先要对企业单位贯彻财政部要求的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管理制度;对在岗会计人员制定业务能力考核的制度,实行优用劣汰制,提高财会队伍业务水平;培养复合型财会管理人才,使会计人员既懂会计知识,又能掌握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在会计中的运用。

其三是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单位应围绕《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制度,设置必要的账簿,编制会计凭证,并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制度要能准确、全面地体现企业经营成果,准确记录企业单位资产存量、现金流量情况,为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债权人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资信等级的报告,同时能够准确地向政府的相关机构和税务机关提交各种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了如何加以改正。

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看,真正做到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化、透明化、公正化和充分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希望本文所谈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的高质量提升。

参考文献: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毕业论文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环境会计发展的角度看,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能为环境会计在企业的发展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另外,上市公司作为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能在新的环境下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帮助企业制定与wto贸易规定相适应的经营战略,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形成的障碍;并且还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情况,有效的影响政府决策和投资者的资金投向。

据耿建新等(2002)对30家上市公司在1992年至1999年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的调查,以及尚会君等(2007)对127家污染型行业的上市公司在1992年至2002年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调查研究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还不足以满足供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自觉性也不高。

(一)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本文选取了冶金业、造纸业、化工业、纺织业、化纤业、医药业6个污染较大行业的20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这些公司包括:冶金业的宏达股份(600331)、江西铜业(600362)、中国铝业(601600)、吉恩镍业(600432);造纸业的岳阳纸业(600963)、博汇纸业(600966)、恒丰纸业(600356)、青山纸业(600963);化工业的沈阳化工(000698)、上海家化(600315)、三友化工(600409);纺织业的天山纺织(000813)、美欣达(002034)、凤竹纺织(600493);化纤业的春晖股份(000976)、江南高纤(600527)、南京化纤(600889);医药业的四环生物(000518)、千金药业(600479)、康缘药业(600557)。

这6个污染行业均属于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提供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中规定应进行环境审核的污染行业。

根据这20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和自发行上市以来到现在公开发布的年报,笔者对其中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在招股说明书中上市公司主要以定性化描述和定量化披露来反映环境会计信息,这些信息主要集中在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发展规划”、“募集资金及运用”等项目中。

在年报中体现出环境会计信息的评估指标集中于“董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这三项,其中“董事会报告”中的业务发展规划、企业自身经营风险提示、募集资金及非募集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中的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的在建工程、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营业外收入、支付经营活动的有关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项目中。

其中定性化描述的内容包括环保风险提示(对企业面临的环保风险的说明)、环保交易活动(企业开展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的交易情况)、环保措施(反映企业的环保目标、环保制度、生产工艺及产品的环保措施等)、环保成果(企业取得的环保成果及贡献)、环保优势(是指企业在技术、资源、政策等方面所占据的有利于环保的条件)等,定量化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指标(如企业披露的污染物排放量、环保设备利用率及处理率等指标)和环境费用(企业披露的费用支出、环保设施支出、环保税金等)等。

从行业上看,由于行业之间的发展状况、生产特点各有不同,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如造纸业、冶金业披露的环境信息相对较多、较全面,而医药业等行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的比例则相对较少。

而且从披露的各项内容来看,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着不同的披露重点,表现出了一些行业特征。

如冶金业的上市公司都无一例外的对企业的环保交易活动和环境指标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披露,但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则对这一项目中的环境问题关注较少。

从时间上看,如果不考虑各年度内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环境影响,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内容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如上市公司披露的“环保措施”与“环保成果”两项内容在逐年增多。

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分析企业面临的环保风险上,而是能够对其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具体的环保措施,并介绍环境治理后的改善程度及环保成果与贡献,并总结企业所具有的环保政策、自然资源、环保技术上的优势。

这表明上市公司已经开始正视其生产经营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并已积极展开。

环保对策,不再单一的将环境问题作为影响公司发展的负面影响来反映。

(二)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综合本文所调查的这20家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还不够充分和规范,不足以满足供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首先,从披露的项目上看,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于环保投资和环保支出等方面,而对环境负债、环境资产的披露则几乎没有。

其次,从披露内容看,还缺乏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如几乎所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都将环保风险总结为“当前面临的环保风险是国家可能提高环保标准致使公司的费用、成本增加”,趋于模式化;而且同一信息在不同章节中多次重复的现象较为严重。

再次,从披露的详细程度方面来看,大部分公司对于公司所承诺的环境保护及改善措施缺少系统的说明,如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率、治污费用的测算方式、国家环保政策的具体要求以及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具体实施等等很少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可参考的意义不大。

最后,从披露的定量化程度来看,无论是招股说明书还是年报,都非常缺乏充分的定量化信息、预测性的信息。

即使偶有定量化的信息多半也是集中于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近几年的环保费用进行披露,进入年报的很少。

二是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

各个行业的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差别很大,定量化信息太少,又缺乏固定、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即使是同一行业的不同公司之间或是同一公司在不同年度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也带有较强的随意性。

企业基本上是根据各自的偏好自行选择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

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明显低于招股说明书,这是因为中国证监会已经要求明文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政策风险”和“募股资金运用”这两处披露环境信息,但对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却暂时还没有关于环境问题的强制披露要求。

另外,上市公司披露的定量化信息、预测性信息、负面的环境信息较少也是自愿披露程度较低的表现。

四是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比较零散。

目前上市公司对于与环境会计有关的信息通常是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来处理的,如许多公司把环保设施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来处理,在报表中很难判断各项固定资产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程度如何;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环保机关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以及企业设置环保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经费支出,被列入管理费用中核算;违反环境法规交纳的罚款、赔款和停产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这些问题致使一般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了解到较为全面的环境会计信息。

五是披露的环境信息实用性较低。

上市公司披露的众多内容中绝大多数是对过去发生的事项的反映,如排污费、绿化费、税收减免、环保认证等;对企业未来发展有影响的内容,如环境诉讼、奖罚、环保投资等事项,在披露时有很大的随机性,使得环境信息的披露缺乏连续性,降低了环境信息用于企业决策时的相关性。

另外,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大部分是对企业经营状况并不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负面的信息披露很少;对于某一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也缺乏必要的解释说明,多数非专业的投资者无法判断企业的环境状况,如企业对于募集资金进行投资项目的披露通常只是反映其获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但究竟该项目可能还会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如何防治则没有具体说明。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还没有明确环境会计报告体系框架,没有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有关。

根据环境会计的目标,结合上述污染型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笔者认为应当设置环境会计要素,以此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尽可能定量化、规范化的反映,对不能定量化的再以报表附注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

这些用以反映环境会计信息的环境会计要素应包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环境负债,具体说明如下:

(一)环境资产环境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事项中已经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可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环境资源。

可以将环境资产分为环境流动资产和环境长期资产,环境流动资产是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环境长期资产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机器、设备等相关的环境固定资产,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专利技术等环境无形资产,以及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环境资源等。

环境资源是指人类以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矿藏等作为劳动对象的自然资源和由自然资源派生的生态资源,目前已有部分上市公司披露了企业的环境资源,如岳阳纸业(600963)、博汇纸业(600966)就在招股说明书中以定性化的方式披露了企业拥有的较好的土地资源和水域资源。

一般而言,环境资源可以划分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自然资源和企业自行构造的环境资产两大类。

从本质上讲,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这些自然资源也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由于传统会计和现有计量方法的局限性,自然资源的价值一直未在企业的会计核算中予以合理确认。

为此,环境会计应弥补传统会计的这一缺陷,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可以确认价值的自然资源进行计量。

由于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自然资源属于“公共物品”或是“准公共物品”,故建议以因子分析法为研究工具,对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自然资源进行计算。

然后在选择出主因子和计算因子回归估计值的基础上,计算出各样本企业的方差贡献率总得分,也即目标公司、行业领导企业以及参照企业的自然资源拥有量综合得分,并以f1,f2和f3分别表示。

最后以f3(即行业领导企业的因子综合得分)作为基准,并计为t采用系数调节法将各样本企业的自然资源拥有量计算出来;则目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自然资源的价值即可以计为:f-・t,f2。

当然,这种方法仍然带有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可以作为一个供参考的初步方案为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提供思路。

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角度出发,目前应将企业拥有或控制,但难以计量的自然资源作为一项非财务信息计入会计报表附注中,以适当的表明企业的环境优势,引导投资者的投资导向。

(二)环境负债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认为:“环境负债是指企业发生的,符合负债的确认标准、并与环境成本相关的义务”。

在环境会计系统中,环境负债是对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的反映。

污染而应在未来支付的污染治理成本、健康赔偿成本及污染调查研究费用等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产生于已经存在的与环境有关的债务中或预期可能发生的与环境破坏有关的损失支出中。

环境负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为进行环境保护而借入的银行借款;二是应付的环境支出,如企业因进行环境治理而发生的购入环保设备及材料的应付款、应交纳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项应上交国家的费用和税金、应付的环保机构经费及环保机构人员工资及其他薪酬等。

对于这些企业已经发生的环境负债,若有明确的债权人、债务时间和金额,就可在环境会计系统中确认、计量并在报表中披露。

对于预期可能发生与环境破坏有关的损失或支出,可作为或有环境负债,应参照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关于或有负债的披露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或有环境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以及或有环境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和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三)环境成本从不同的视角研究环境成本,可对环境成本进行多种分类。

一般而言,应从不同的空间范围将环境成本分为内部环境成本和外部环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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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论文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2004,(9).

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论文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的成本费用,同时对环境的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

一、引言:

伴随着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将环境活动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成为传统会计面临的新课题。

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把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协调起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开展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促使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环境效益,无论是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对会计理论的创新和完善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另外,在进行披露内容探讨时,还有学者对披露的内容进行新的分类,例如陈薇()指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需要界定出定性环境信息和定量的环境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具体需要披露的内容;秦嘉龙、吴玉芳(20)在分析青海省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提出,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中,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或同时以两种形式披露。

田翠香(年)认为企业通过年报披露环境信息,应注意协调与其他环境信息公开方式的关系,有条件的企业仍然可以在年报以外,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

由于我国环境会计起步较晚,没有统一、标准的披露形式,众说纷纭。

冯银波(2010年)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三种可选模式:在财务报告框架内披露、编制独立环境会计报告、在管理当局声明书中披露;李秋(20)基于低碳经济视角,提出不同规模企业应灵活地采取不同类型的披露形式:

另外也有学者虽然从不同领域出发,仇淑平(2012年)认为独立报告模式将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发展方向;同样的,刘灵芝、富晓丹(2010年)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林业企业的研究,认为我国林业企业应该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编制补充的环境会计报告。

从以上研究中发现,普遍认为会计的信息披露应依托财务报告的形式来进行,或采取独立报表形式。

王亚男、傅建设、冯烨彬(20)以沪深两市74家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表明股权制衡度、净资产收益率、公司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刘海英(2010年)整理了近几年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研究表明公司自愿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与以下因素正相关:

在针对具体行业,刘洋、赵伟(2012年)选取了山东省内53家强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统计学的相关理论,认证了国有股比例系数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上市公司规模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正相关;戴蓬军、董淑兰(2010年)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农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

他们faxian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公司规模及发展能力是影响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状况的显著因素,并且均呈显著正相关,而盈利能力、风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非农化经营程度和政策优惠情况对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状况影响不显著。

三、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已有文献进行综述,分析了目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最新的研究成果,我认为目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一些问题:

1.从理论研究层面:

(2)由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起步较晚,没有形成统一而又成熟的披露模式;2.从国家层面:

(3)监督和执法力度不足;。

3.从社会层面:

(2)企业环境意识差,参与度不高;。

1.加强理论体系研究,具体包括:

(1)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

(2)鼓励相关人员进行研究,鼓励其在有关期刊杂志发表自己的观点;。

(3)在高校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课程,从基础做起,加强理论的教育;。

2.建立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且提高监督和执法力度;。

(1)对上市公司建立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他们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

(2)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4.在全社会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培养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

5.针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复杂性和评判的多样性,引入数学概念和方法,使指标体系固定化,同时配合相关的数学型人才,完善信息的披露。

五、:

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论文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杜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是稳定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文章就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作了相应探讨。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9).

中石化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建中石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在进行披露时,应与财务会计信息分开进行,并界定基本环境信息与特殊环境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具体披露方式,可视基本环境信息和特殊环境信息而定.对于前者,宜采用通用的会计报表模式,而对于后者,则可使用专用的会计报告模式.

作者:李连华丁庭选作者单位:李连华(五邑大学,经济管理系,广东,江门,529020)。

丁庭选(河南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河南,郑州,450002)。

刊名:经济经纬pkucssci英文刊名:economicsurvey年,卷(期):2001“”(1)分类号:f23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

兼论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论文

北京郭慧真。

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刚刚起步,人们对分部报告的认识还不足,有关法规还不完善,本文拟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探讨。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dd按分部编报财务报告中将分部信息披露定义为:按照一个企业的分部,具体说就是按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的不同地区编报财务资料。

首先,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有分部资料来评定一个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前途和风险,按分部提供资料的目的,就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其次,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内容上相差很远,根据合并报表计算的各种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不能代表母公司的营运效果,也不能说明子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合并报表的有用性大打折扣。

再次,由于各地区的物价水平不一致,在不同通货膨胀条件下,币值也不相等,将不同币值的报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反映各地的购买力水平;特别是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时,合并报表采用单一汇率把多种货币折合成统一货币,这种折合还受汇率、利率和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

最后,分部报告能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有时某些财务信息的接受者不是与整个集团有直接联系,而是与其中的某一分部有关系,所以分部报告对他们来说更为相关。他们不但需要了解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更加关心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集团中某一分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99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规定上市公司应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行业和地区作为分部的基础,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国外分部、出口销售分部和主要客户分部信息。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披露。因为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来看,有些从事各种经营的企业集团并不是按照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此外,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由此给各个地区分部带来的机会和风险也不相同,所以一个企业应当分别揭示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各分部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跨行业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主营业务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因而按行业披露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证监会不要求按地区分类编制资料,也许是因为行业分类信息更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分部的划分。

1.行业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把行业分部定义为: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美国的定义与此类似。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指出:行业分部的恰当确定终究归属于管理上的判断。

[1][2][3]。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摘要]分部报告作为财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和作用正日益受到报表人士的关注,但如何分析和利用分部报告,对于大多数分析者来说还很陌生。本文从分析企业分部的划分标准、报告分部的测试标准和分部报告所选用的政策入手,把握分部报告分析的切入,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分部报告中主要财务指标对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外部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时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文还对财政部和证监会有关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关键词]企业分部;可报告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析。

关于分部报告的作用,sfas131《企业分部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精辟的描述,即:可以帮助财务报表用户: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业绩;更好地评估其未来净现金流量的前景;对企业整体做出更有依据的判断(sfas131,)。在表述中使用了“更好”、“更有依据”等词,这主要是建立在这一内在的假设前提之上,即:分散信息比合并信息在评价企业过去和预测未来方面更有意义,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已得到多位学者的证实。对于分部信息的作用,具体地说,分部资料对分析师的分析过程是极其重要的、基本的和必需的。分析师要理解一个有多个侧面的企业的不同组成部分是如何有效运转的,就必需对企业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整体信息进行分解,以了解整个企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即使没有薄弱环节,不同分部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由不同风险形成的、具有独特价值的现金流量,没有分解,就不可能用合理的方式来预测整个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数、时间或风险。

为改进现行的财务报告以适应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美国fasb和iasc相继修订了与分部报告有关的准则我国证监会也在1997年首次要求跨行业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披露分行业信息。其后财政部在发布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对分部报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我国分部信息的确认、计量与披露规则已非常接近国际会计准则。

在我国,分部报告对于编制者和使用者来说尚属新兴事物,这与我国企业规模较小、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企业不多有一定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与,以及入世的,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我国将日益增多。信息使用者为了更好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也日益认识到分行业、分地区表述的信息的重要性。但是,报表信息使用者,甚至证券分析师对企业的分析,仍然停留传统的行业分析和地区板块分析上,而对以财务报表形式表现的分部报表进行分析,不论是非财务人员,还是财务人员大都未掌握系统的分析。本文试图给报表分析人士提供分部报表分析的切入点,以及较为系统的分析方法,以供报表分析者。

首先,分析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必须判断企业分部确定的合理性。当前,对于分部的确定,有两种流行的方法,即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代表的“风险与报酬法”和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代表的“管理法”。“风险与报酬法”强调企业不同的业务和不同地区(包括生产地和销售地)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报酬,应将风险与报酬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地区合并为一个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而将风险与报酬不同的业务和地区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分部。以这一标准划分分部,看起来很合理,但实际运用起来确有很大的困难。首先,业务和地区所表现出的风险与报酬差异不易区分;其次,以这种方式所划分的分部与企业的组织结构相脱节。这就使分部的划分掺杂了较多的人为主观因素,表现了较大的随意性,从而为企业管理层掩盖其不良经营提供了可操纵空间。纵观各国所披露的分部财务报告,就会发现,企业不良分部的划分,屡见不鲜。例如,美国排名前十位的一家大公司,居然将其所有的经营作为单个分部,以一个非常宽泛的行业分部来报告。这种做法,就使分部信息失去了意义。目前,我国企业确定分部的方法,采用的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风险与报酬法”。从上市公司公布的报告看,分部的确定随意且五花八门,这明显增加了报表分析者获取有用信息的难度。分析人士解决这一的有效方法是:需要通过其它渠道充分了解企业的相关行业、地理环境以及经营特点等有关情况,而这些信息仅仅依赖于管理当局的定期报告是远远不够的。

“管理法”确定的经营分部是指高级决策人员出于资源配置的目的而确定的组织单位。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基础上的分部至少有三个显著的特点:首先,能够“通过管理层的眼光”看企业,增强了信息使用者预测管理层的行动和反应能力,而这些行动和反应能力极大地影响着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其次,因为这些分部信息是为管理层的使用而产生的,所以为外部报告提供信息而增加的成本就相对较少。再次,实践已证明行业一词是主观的,而以现有的内部结构为基础的分部大大减少了主观性(sfas131,1997)。分部的划分采用“管理法”,减少分部划分的主观性,降低报表分析人员的分析难度,是促进分部报告发展的较好途径。

其次,在分析分部报表时,还必须判定企业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是否恰当。对于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标准,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即:(1)其报告的收入,包括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分部间销售或转移,占所有报告经营分部内部和外部总收入的10%以上。(2)其报告的盈利或亏损的绝对额占下列两者绝对值较大的10%以上:所有盈利经营分部报告的总盈利;所有亏损经营分部报告的总亏损。(3)其资产占所有经营分部的总资产的10%以上。某一分部按上述标准递次检验,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作为可报告分部。为防止企业披露较少的分部,一般要求可报告分部的合并外部总收入应不低于企业合并总收入的75%,否则应增加可报告分部。尽管可报告分部的判定标准比较完善,但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仍有不少企业因不愿披露经营亏损分部或资源占用较多而业绩不良的分部,避开上述判定标准,不作为可报告分部,而将其合并为“所有其他”类别中披露,这种做法,就会掩盖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令报表分析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1997年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首次披露分行业信息,确定行业分部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某行业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则应按该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省去了盈利或亏损及资产两个判定标准,这会对分部信息披露产生重大遗漏,因为当一个分部的收入较少,而盈利较高或亏损较大时,或者新投入一个分部,占有大量的资产,而尚未形成较多的收入时,这些分部因为判定标准的不完善,就不能披露在信息使用者面前,而这些分部恰恰对信息使用者判别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可报告分部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修订,基本上与国际惯例相同。但对于第二个判定标准:“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会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与国际惯例不同。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列示的判定标准不够准确,当一个企业盈利分部或亏损分部较少时,按照这一标准,很容易将并不重要的分部列为可报告分部,而一些相对重要的分部却无法单独披露。

可报告分部确定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分析的准确性。因此,分析者在分析时,应检查企业选择可报告分部的标准是否适当,以及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对这些标准的遵从程度。

第三,关注报告分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分部主要项目的确认与计且是否合理。关于分部报告的信息采用什么样的政策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目前国际上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分部信息的编制,应遵循与企业集团或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ias14,1997)。这种选择的原因是分部信息主要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从整体上理解企业,当分部信息与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采用一样的会计政策时,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选择分部报告信息的会计政策时决定:对各个分部所报告的信息应采用与主要经营决策者为向分部分配资源和评估分部业绩所用的信息同样的计量基础,这就是计量分部信息的管理法(sfas131,1997)。fasb认为按照合并层次使用的公认会计原则来编制分部信息是困难的,因为一些公认会计原则并没有打算在分部层次上运用,此外,也不存在向分部分配共同成本、共同使用资产、共同承担的负债以及针对分部间转移定价的公认会计原则。因此,他们认为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分部盈利性信息通常是不可行的.。

按“风险与报酬法”确定的分部,与企业的管理报告单位一般不一致,所以对报告分部采用的会计政策只能是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按“管理法”确定的分部,由于其企业管理报告单位基本一致,所以报告分部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可以是企业内部报告所采用的政策,也可选用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报告分部信息采取什么样的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分部报告目的的不同理解和选择。分部报告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业绩,以及更好地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净流量,这实际上表现了分部信息的两个重要的质量特征,即可靠性和相关性。当企业报告分部信息选择对外报告所采用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会计政策时,分部信息的可靠性就高一些,对企业过去业绩的评价和理解也就更准确一些。当企业选择对内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时,分部信息的相关性就高一些,也更能帮助分析人士把握企业的未来。就分部信息本身来看,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其中一些信息可能不具有与其他财务信息同等程度的可靠性,对于用户而言,显然愿意牺牲一定程度的可靠性而换取更为相关的信息。所以,从决策有用现出发,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会计政策与对内报告所采用的政策相一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当前财务会计发展的一大趋势是:提倡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而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而不能过分强调相关性而忽略了信息的可靠性。缺乏可靠性的信息,也同样不具有相关性。从这一点出发,企业分部报告信息选择与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已成为当前国际的主流。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也重申分部报表在母公司报表或合并报表的基础上编制,当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合并报表一并提供时,分部报表只需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

分部报告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到分部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在确定的会计政策下,报表使用者需要详细分析分部收入、费用、盈利或亏损、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有关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是否正确。尤其对于一些需要分配的事项,要判断企业选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如果分部报表中的项目确认、计量不准确,对分部报告的深度分析就失去意义。

第四,分部报告的和利用。在分部、可报告分部确定合理,分部报表项目确认、计量恰当的基础上,就可以采用一定的分析,对分部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有用的信息。传统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也适合于分部报告的分析。从分部报告的目的出发,结合企业管理部门的设定目标、管理战略,分析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可报告分部业绩进行更好地分析,并加以利用。

(1)通过可报告分部确定公司内部与外部销售之间的关系,从而了解该分部销售业务对外部客户的依赖程度。一个分部的销售可能全部为内销,表现为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流转,可能部分内销部分外销,也可能全部为外销。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没有将内销收入剔除,主要考虑到内销对整个企业来说也是重要的。如果一个分部的销售主要来自于外销,那么,该分部对外部客户的依赖程度就很高,随时存在着来自客户的风险。因此,对于外销业务较多的分部,要慎重地分析相应客户的情况,以确定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在美国要求分部报告应提供其依赖主要客户程度的信息,如果与某个外部客户交易的收入达到企业收入的邓叽以上,则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2)每一个可报告分部的非公司间销售和利润对整个公司销售和利润的贡献大小,以确定每一分部的相对重要性。企业最终的利润来自于外销,而非公司间销售。公司间销售在集团内表现为末实现的内部销售,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会予以消除。外销收入和利润越多的分部,对整个集团的收入和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这一分部也就越重要。通过这种对比,对管理层来说,可以到公司战略计划的调整,使资源由外销收入少、获利能力小的分部向外销收入高、获利能力强的分部转移,以达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可以了解到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什么业务、什么经营部门、什么地区,使信息使用者在对这些业务、部门和地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司做出有依据的评价,以决定资源是否投向他处。

(3)确认和比较不同报告分部的增长率水平、销售水平、利润水平以及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的原因。可以采用趋势分析法来计算各分部的增长率水平,销售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变化,以此为基础可以解释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的原因。因为整体是由分部构成的,分部的增长率就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增长率水平。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帮助管理层判断哪些分部较快,哪些分部发展较慢,哪些行业属于朝阳行业,哪些行业属于夕阳行业,哪一分部的管理水平高,发展速度快,哪一分部的管理水平低,发展速度慢。这可能会导致管理层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管理人员的变动。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促协会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主要是由哪些分部的增长率变动引起的,而这些分部的前景和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是外部信息使用者在这一分析过程最为关注的。

(4)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经营收益率和资产经营报酬率,以确定每一分部的相对获利能力和整个公司获利水平的关系。应报告分部的经营成果构成了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的主要部分,计算每一应报告分部的经营收益率和资产经营报酬率,主要是判断每一报告分部经营成果对企业整体业绩水平变动的影响程度,借以判断可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报表使用者在阅读企业的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时,面对公司的整体收益,必须通过分部收益的分解,才能得到较好的评价结果,离开分部信息,合并收益往往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借此分析,信息使用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哪些方面,公司盈利水平的提高或降低主要是由哪些分部引起的。对那些盈利水平较高或亏损较大的分部,信息使用者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促成企业将来成功或失败的关键。

(5)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总资产变动趋势,借以更好地理解管理层的有关资源配置决策以及每一报告分部和总公司对资本的要求。采用趋势分析法可计算出每一报告分部的总资产变动趋势,一般而言,总资产不断增加的分部,应是那些有发展前景、销售收入和获利能力较高的分部。而对于发展前景不被看好的分部,甚至经营亏损分部,即使当前不被关停并转,管理层也不会较多地追加投资,通常会减少对这些分部的投资。体现了管理层资源配置的有序性,以及经营战略的不断优化组合。对于发展速度较快的分部,往往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计算出每一可报告分部对资本的需求,通过全面预算,也就可以计算出整个公司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这一分析,有利于公司战略计划的安排,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则有利于了解公司管理层资源配置的情况,以及工作重心的转移情况。

(6)比较每一个报告分部的资产相对分布百分比,以评价公司资产的变动特点。分部资产的分布百分比对整个公司而言,是指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占有资产比重较大的分部,一般是管理层较为重视的分部,代表着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结合趋势分析,可以从资产分布百分比的变化看出企业资产的流向。

(7)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资产周转率,以确定每一可报告分部资产利用的效率,以及不同分部对整个公司资产利用效率的影响。分部资产周转率的快慢,反映了每一分部的资产管理水平的高低,一般而言,资产周转率快的分部,资产管理水平也就越高,反之资产管理水平也就越低。但资产周转率过快,应视为异常现象而予以特别关注。这一分析,可帮助管理层评价分部管理人员资产动作的能力,也是内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8)运用资产周转率、经营获利率和资产报酬率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资产周转率和获利指标对每一分部资产报酬率指标的影响,并解释每一分部对整个公司资产回报变动的影响。

分部报告分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除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分析方法外,还必须深入了解公司管理战略、内部外部环境、因素、相关行业、地理环境等相关信息。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影响分部报告分析效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来自于编报公司方面的压力。当公司管理层认为分部报告的和形式与公司的利益不相符合,强制性披露对公司产生不利后果时,如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客户反面利用这些信息,公司可能会对披露分部信息产生抵触情绪,而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粉饰。同时,在分部报告中存在着较多的成本费用被武断分配的情况,这也增加了分析者的分析难度。在分析分部报告时,还要注意分析分部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企业整体,而不能以偏概全,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周宇廖丹李淑花。

分部报告作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有益补充,各国先后都做出了规定。1994年以前,我国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披露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作asb)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编制依据。

我国目前有两个机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证监会和财政部。前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和《财务报告附注指引汇后者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两者所作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信息报告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末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帮助财务报告用户了解企业分部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准确预测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分部划分和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范围、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形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

二、适用范围。

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而证监会的《准则第二号》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披露分部报告。这样,政出多门造成两者的矛盾。19修订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则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不再把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列入必须报告的范围。

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得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用户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因而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但结合我国实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其多角化跨国经营状况对所在省市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们并不都是上市公司,所以建议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按营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企业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提供四类分部信息。两者都规定只有以下指标达到重要性标准才纳入分部报告范围:按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的]0%测定。我国《准则第二号》修订稿要求按行业分部提供分部信息,分部的判断以行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为标准。

[1][2]。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表示,20,证监会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赵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实现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姚峰表示,年协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市场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以强化“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创新性地开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规范,发挥协同效用、促监管合力四项重点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就无先例事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投资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将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涉外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信息披露审批权限签发或报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及时报告须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将可能达到对外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投资发展部,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对于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认可后由投资发展部办理具体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文稿,根据审批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六十四条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注意保密”等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发展部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引导市场预期,促进理性的投融资决策和股权文化;才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评估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在此次工作会议上,肖钢提出了包括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内的2014年监管转型的九大任务之一,并明确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监管理念的巨大转变。

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长期以来,尽管监管层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三令五申,但各种有关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问题依然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10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披露类案件达到46起,为去年同期的3倍,占立案总数的比例从15%大幅上升至33%。这些数据在表明监管者及时调整执法重心、加大对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折射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领域已成为事故多发地带。

随着注册制改革路线图的稳步推进,信息披露也逐渐被提升到一个绝对重要的位置。按照证监会的部署,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涵是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的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在此背景下,公开披露的信息便成了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则是对投资者的最大保护。这就要求监管层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作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构建起全方面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实行注册制有两个重要支点:一是有效市场,要求信息完全而对称;二是健全法制,对证券违法犯罪要有足够的威慑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

对于下一步监管转型过程中如何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肖钢提出,要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以监管自身需求为中心。要把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股票发行环节,要完善招股说明书的格式、语言和内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适应其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ipo重启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点应该向前延伸,给市场更及时的信息;同时,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披露内容和关键问题也应该作出更具体的要求。此外,还应该加强事后监管和惩戒力度。“信息披露除了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之外,还需明确对不真实信息披露如何处罚,明确处罚的轻重和标准。”李大霄说。

还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不仅是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更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明确什么样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主动信息披露。此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信息共享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这也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措施。

董登新表示,有效市场应该是一个信息完全而对称的市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要为投资者架构一个及时、准确、完整、便利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为监管层提供高效监管、远程监管的第一手材料和依据。因此,有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充分挖掘信息价值,满足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多样化需要。

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来源:中经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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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本市场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中经评论·北京)资本市场的概念远远不局限于若干市场主体的存在以及股票交易的完成,其核心与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从本质上看,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信息处理的过程,社会资金在各种信息引导下流向各实体部门。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市场参与者才能通过供求博弈形成价格,并通过市场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使资源有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资本的价格形成、融资效率、资源配置都会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信息的获取和传播对实体经济对应的证券价值和风险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均衡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部分公司价格偏离价值,市盈率居高不下,除市场机制的问题外,也与信息披露中的供需矛盾有关。

一、信息需求与供给的突出矛盾,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发挥。

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日趋完善,特别是披露内容不断丰富,信息供求缺口得以缩小。然而,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流动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状态了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问卷调查,作为信息披露供给方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认可摘要和全文的有效信息含量,分别有71.31%和69.98%的公司认为有效信息含量大于70%,但只有8.16%的个人投资者和36.26%的机构投资者认同这一观点。信息供求双方对于披露有效性迥异的判断,反映了投资者需求与公司所提供信息的矛盾。

一般来说,投资者总是希望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但公司的信息披露必然发生成本,如信息收集加工的成本、信息传递发生的成本(如支付给媒体的信息披露费用、印刷年报等的支出等)等显性成本,而公司更为担心的是隐性成本,即信息披露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业前景,或新的业务模式吸引了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或原有竞争对手的模仿,以及客户看到公司丰厚的盈利、较高的毛利率等要求给予价格折让、付款优惠等。例如实践中投资者非常关心的诸如分产品毛利率、研发动向、核心技术人员构成等信息,往往被上市公司视为商业秘密或关键信息而不愿意完全公开,由此也进一步加大了信息的供求矛盾。

传统披露方式与投资者多元化信息获取渠道的矛盾。

信息本身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一定程度上,投资者面临在传统正规渠道与非正规渠道、新媒体渠道之间选择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其中也包括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非正规渠道也日渐兴起,包括股吧,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微博、博客等等。非正规信息披露渠道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成本低、易于获取、扩散快,并且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股吧、论坛、人肉搜索等各类网络渠道也加剧了证券市场信息的复杂度,投资者难以做出真伪辨识;但是,投资者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对信息双向互动的需求依然无法得到满足。

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差异的矛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基于通用规则的信息,而不同投资者类型对信息的需求的多与少、详与简,以及关注的重点、对信息的再加工(包括加工意愿和能力)必然存在差异,例如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由此带来的矛盾是,统一的信息供给水平对应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差异化信息需求。

机构投资者不仅在公开信息的解读上具有优势,在信息的获取、挖掘等方面,能够利用现场调研、专业分析、行业数据库等中小投资者所不具备的资源或优势,弥补通用信息的不足,但同时带来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显然与资本市场的公平相背。而通过扩展现有信息披露的容量和深度,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对中小投资者会形成信息过度。因此,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异,始终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矛盾。

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的矛盾。

信息供求矛盾抑或缺口的存在,与不同市场的监管、发展环境有一定关系。一般而言,在披露导向和实质性审核两种监管导向下,企业信息披露的重点会有所不同。披露导向下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披露展现自身的价值与风险,而实质性审核的监管导向下企业需要披露较多的“合规”“规范”类型的监管信息,而对价值相关的非监管信息披露相对不足。

事实上,监管信息和非监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但是如果在有限的年报信息中同时包含二者,必然存在数量上此消彼长的关系,除非不断扩大年报的内容量,而这会带来信息的“冗余”“过量”等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监管需求导向,而对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体现不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文化不成熟,投资者难以对上市公司施加有效约束,上市公司为满足融资、再融资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迎合监管需求的倾向明显,年报中也侧重于对监管重点事项的披露,例如资金占用报告、股改承诺事项、监事会报告等等。另一方面公司对其他非监管事项的披露要求倾向于满足监管“底线”要求,报喜不报忧、选择性披露、含糊性披露的现象明显。

不同的披露导向下,上市公司的披露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披露监管信息时公司经常采用较为条文化、格式化的信息。对于公众的需求关注不足,缺乏与公众投资者有效沟通的意愿和动力,披露文本体现的是对规则的“遵守”,而不是一种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二、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既然上市公司必须要进行信息披露,那么信息披露以何为导向为最优?由于信息披露存在强制性特征,因此在各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一般均由监管部门为主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在市场机制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不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是非常现实的选择,也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部门在确定信息披露内容过程中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制定单一的刚性披露规则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与投资者的真正需求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披露内容不能满足投资者需要。

通过对资本市场参与者和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求的比较,一般认为投资者是信息的最终使用者。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投资者可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允地对企业进行估值,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问题时,投资者的定价会予以折扣,体现为上市公司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更低的市场流动性,即投资者利用信息定价的作用可以反作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众多学者认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善披露体系的需求最高,建立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最符合资本市场经济规律。从实践情况看,根据始于laportaetal(1997)的“法律渊源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一系列研究,英国和美国强调资本市场投资者为主体,强化市场定价作用和信息披露作用,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较高,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强调银行为资本市场主体,忽视投资者作用,对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也较差。

由于我国信息披露规则偏重监管需要而投资者决策需要体现不足,上市公司披露重点在于对合法性、合规性问题的关注,而投资者关心的价值创造、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体现不足。当前信息披露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报喜不报忧、披露内容冗余但有效信息不多等等,亟待以投资者需求的视角予以审视。上述问题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对有效价格的形成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披露的投资者需求导向并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三、

投资者需要什么信息。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网络业为代表的“新经济”迅速崛起。新经济企业的特点是轻资产、高科技、新模式、成长非线性等。这些企业赖以生存和竞争的资源往往并不是财务报表上的机器设备和厂房,而恰恰是人力资源、销售网络、品牌等无形的资源。由于财务数据所能反映和解释的价值范围在不断遭受挑战,而诸如人力资源、公司战略等软实力信息已经超出财务会计所及。“新经济”下,当财务信息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时,必然催生其他信息的生产和提供。

根据普华永道对美国及13个欧洲、亚洲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及卖方分析师所做的调查,发现他们除关心盈利、现金流等传统财务数据外,还非常关注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战略目标等非财务信息。换言之,投资者需要的并不是枯燥的财务数据,更需要财务数据背后驱动公司业绩的非财务信息。

财务数据作为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了凝练与。

总结。

而非财务信息则为结果提供了“背景”“过程”“驱动因素”等多方位的注解。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各有所长二者的互补与结合有利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视角。

通用信息之外的行业特色信息。

目前,信息披露往往体现通用信息。通用信息能够满足大多数投资者的一般化需要,提高企业信息的可比性。但是,通用信息对行业特殊性相对体现不足,而后者恰恰是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价值的重要背景信息。由于法定的强制性披露制度,特别是财务报表,只能最低限度地公开信息内容,不能充分反映新兴行业的特色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有机结合只是向前迈出的一步,即便如此,如何将公司的行业、业务特色信息,与行业相关的核心优势和潜在风险有效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依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国内外,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如银行、房地产、矿业、信托、保险等,具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格式与规则,正是投资者信息需求与行业特殊性相结合的体现。随着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快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新兴行业、新型商业模式企业加入资本市场,如医疗连锁、影视制作等等。然而,我们无法穷尽所有行业(包括行业的细分),也无法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制约而制定一份详尽的行业披露指引,但如何满足投资者对行业信息的需求始终是需要探索的领域。

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

财务信息披露备受病诟,原因之一是以历史信息为主,对未来关注不足。2001年aicpa发布《商业与财务报告:来自新经济的挑战》特别报告,对新经济下财务会计与投资者决策之间的沟壑直言不讳,疾呼要清醒认识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的迫切需求以及如何应对。

在国内,目前的定期报告规则,基本都鼓励公司披露关于未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信息。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76%)的中小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除了增加信息透明性,还可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其原因在于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预测能力普遍偏弱,由此他们很依赖上市公司披露数量化目标作为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披露中上市公司很少愿意披露预测性信息,主要是担心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太大,同时,因为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的特点,又难以用强制披露来进行规范。在解决预测性信息供求矛盾这一问题上,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方法。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我们认为,投资者需求导向应该包含披露内容与披露方式两个维度。首先,披露内容方面,年报信息含量并不是披露文本字数的简单线性函数,具体内容本身的信息含量,取决于披露是否突出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重要信息,是否能向投资者描绘公司的完整图景,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与公司息息相关的信息而不是泛泛空谈。其次,披露方式方面,既要面对信息的通讯和互联网技术的挑战,反过来也应该对其加以利用,在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之外,开拓互动式、网络化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的“四性”

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应该体现四大原则。

重大性。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该予以披露。而重大性的判断,不仅仅包括事项所涉及金额(定量标准),也包括其本身的性质(定性标准),例如转向新的行业、实施新的业务模式等。对于非财务信息,强调重大性的意义还在于,公司不必事无巨细全盘托出,而应该对信息加以审视,根据管理层的判断,选择有重大意义的信息加以报告,避免内容堆砌而掩盖了焦点。

相关性。即报告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有助于其理解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重大趋势、事件和风险。

相关性之于非财务信息,则要求信息披露中不论是业绩的分析、优势与风险的讨论,还是内外环境的描述等,都应该紧紧抓住公司的行业、业务、商业模式、发展阶段等予以具体化的讨论,而不是脱离具体情境和事项的空泛文字堆砌。

在现实中,往往也会出现一个误区,即认为信息披露就是对照规则进行填空,最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披露内容模板化,且逻辑关系不清。规则的本意是对披露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引导,但如果将此最低要求作为披露的唯一模式,缺乏对投资者需求的考虑,就降低了披露本身的意义。

变化性。对决策而言,信息的特征应该是体现“增量”的价值,换言之,重复过往的事件并不是信息的本意。因此,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应该对报告年度内的重大事项、趋势等,就其变化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如果信息能够着重展现报告期内发生的变化,或者是对发生变化的部分予以特别提示,披露的针对性将大为提高,披露的简洁性也随之提升。

关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并非简单的叠加,而应该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及各项内容的整体关联性。只有通过内容上相互关联、前后呼应的信息披露,才能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完整面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关联性”要求公司将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通过特定的逻辑、方法和技巧,有机组织成为公司的完整、全面、前后内容连贯的整体画像。

披露方式探索。

利用披露新媒介适应投资者获取、加工信息途经变化的需要。相对传统纸媒,电子化信息披露成本低、便于传输和保存、易于加工等。目前境外很多创业板市场已经完全采用电子化披露。如香港利用“披露易”系统完全电子化披露。目前亚洲规模最大的创业板市场韩国科斯达克,2002年推行电子化披露,韩国交易所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信息电子化披露。

此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拓宽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加速了信息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传递,从而促进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同传统的网络财务报告相比,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效率和便捷性。

信息互动满足投资者个性需求。上市公司是信息的提供者,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信息披露正在从公司到投资者的单向信息传递,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发展。互动式披露本质是信息的供需见面,不仅将“披露什么信息”的权利交还投资者,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投资者需求对信息披露的反馈和个性化挖掘,在统一规则与个性化披露之间寻找平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动易”在互动式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企业的会计信息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是联系投资者和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重要纽带。投资者根据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企业管理层则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传递企业的经营业绩、资源配置和财务风险等信息。投资人、债权人、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他们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由于所有者权利的不断弱化,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而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经营者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方面,有很大的选择余地,而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所有者获得信息的唯一渠道。因此,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所有者获得真实、充分的信息,以利于做出正确决策,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监管的角度看,为政府通过市场了解经济资源配置状况、实施监管提供了依据,以引导会计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4、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披露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私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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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中央财经大学张海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的活动范围已不再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相当一部分企业成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与之相应的合并会计报表虽然能较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貌,但在满足“服务于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目标上还存在局限性。对于合并报表存在的先天不足,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将其作为合并报表的补充。

为了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纷纷发布准则或制度,对分部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分部标准与数量、分部信息的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方式等作出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着广泛的规定。196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首次要求在册的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部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fasb―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随后,fasb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分部信息有关的会计准则和技术公告,如fasb―18、fasb一21、fasb―24。这些准则为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南。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为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企业应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将分部划分为四类。可报告行业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分别占企业合并营业收入、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合并可辨认资产的10%或以上。主要客户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或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此外,还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但应编报的.分部最多不超过10个。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为:行业分部应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应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出口销售应按地区总额披露企业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应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对于分部的报告期间,1977年发布的fasb--18规定,企业不必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分部信息;而成立于1991年4月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经过研究后认为,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议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单独编制分部报告,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体系内,构成整套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发布了ias―14“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并于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准则内容看,ias-14与美国fasb一14的要求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它只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和地区分部信息,未要求披露出口销售和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如果企业同时适用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一级基础,另一种作为第二级基础。相应地,要求对第一级分部作充分披露,应披露的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成果、所用资产的置存价值、负债、本期购入资产的总成本、本期资产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合计数、其他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及有关投资信息。对第二级分部作有限的披露,应披氏的指标包括: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收入、资产帐面价值、本期购入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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